《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解读内容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对我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
(一)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2018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包括但不限于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要求2018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划定低排放控制区。
(二)是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非道路移动机械虽然在保有量上少于机动车,但非道路移动机械大部分为老旧机械,冒黑烟等现象严重,即使是国家第三阶段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颗粒物的限值为0.2g/kWh,与国Ⅴ阶段车用重型柴油机的限值0.02g/kWh相比,在消耗相同柴油的情况下,其细颗粒物排放是柴油车的10倍。相关研究表明,2016年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排放氮氧化物约1.5万吨,相当于机动车排放量的19.9%,亟待出台措施严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
(三)是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的需要。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是广州市大气污染控制的薄弱环节,存在数量不清、流动性大、监管困难等问题,亟待明确管理要求及各部门管理职责。
二、《通告》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通告》的核心内容是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南沙、从化、增城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什么?
《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开槽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该定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鉴于农业机械使用范围基本在涉农区,参照其他城市做法,暂不对农业机械进行限制。
考虑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是使用电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本《通告》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通告》中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在2018年底前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包括但不限于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截至2016年底,广州市建成区面积达到1249.11平方公里;其中,越秀、荔湾、天河、海珠、番禺、黄埔、白云、花都区是我市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也是施工机械密集区,且建成区面积占本行政区面积比例较高,故将该八区的全部行政区划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其余南沙、从化、增城等三区按省的要求将建成区划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五、违反《通告》有关规定有什么法律责任?
《通告》明确,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区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依据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区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罚。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如何查询?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可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环保信息公开栏目中查询。网址为https://www.vecc.org.cn/。
七、本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了哪些内容?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机构改革政策要求,将《通告》中原环境保护部门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原农业部门改为农业农村部门,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改为海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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