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工地评价分为“过程应用评价”和“最终结果评价”。智慧工地评价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建设单位对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负首要责任,应发挥牵头作用、保障建设资金、健全管理机制,组织各参建单位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宜单列智慧工地建设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一)建设范围和时间。
自2025年1月X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按要求建设智慧工地。
工程造价大于5亿元或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政府投资(含国企投资)项目应建设一星级智慧工地, 工程造价大于10亿元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政府投资(含国企投资)项目应建设二星级智慧工地, 鼓励工程造价大于20亿元或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项目建设三星级智慧工地。
(三)申报条件。
智慧工地申报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合理制定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目标,自主选择采取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完成智慧工地软硬件建设,并按要求与市智慧工地平台有效对接。
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同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同一封闭的施工区域内分为多个标段实施的,可合并申报或分标段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应在《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申报流程。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编制《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并将相关内容在市智慧工地平台填报。
项目根据施工进度开展智慧工地建设。申报单位按《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开展建设,自评达到相应等级,按要求在智慧工地平台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完成数据对接后可申请过程应用评价。
(五)过程应用评价。
各项目智慧工地申报后,经初审、复审通过后发放过程应用“星级智慧工地电子证书”。
发放“星级智慧工地电子证书”后,申报单位应保障各类设施完好、数据稳定对接,并按要求定期在市智慧工地平台上传信息。除随工程施工进度须同步拆除的智慧工地设施外,其他设施、功能应保留至工程完工。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应采用“互联网+实地监督”方式加强动态管理。
(六)最终结果评价。
取得智慧工地过程应用评价证书的项目,在完成安全监督评价后,可申请智慧工地最终结果评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行最终结果评价:
1.项目自发放“星级智慧工地电子证书”起至完成安全监督评价结束,“星级智慧工地电子证书”有效时间少于总时间的50%。有效时间是指在监管部门动态管理过程中,电子证书未被暂扣的实际时间。 2.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智慧工地应用过程中,数据造假的。 4.恶意欠薪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一)应用过程监管。
1.市智慧工地平台通过系统扫描的方式,对平台上传数据、物联网设备对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3.各级住建部门不定期检查督促。
(二)暂扣电子证书。
二星级、三星级智慧工地优先推荐“市级质量月观摩项目"“市级安全生产月观摩项目”“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广州市房屋建筑精品工程培育项目”“广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等各类观摩、示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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