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构建欠薪欠款风险防控机制,依法高效处置欠薪欠款纠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试行)》等要求,现就房屋建筑工程实名制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首要责任,从源头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建立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和拖欠预防机制,按月据实拨付人工费用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用工实名制管理,规范发放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施工现场进出人员全员实名登记和实时考勤制度,做到人数清、底数明;全面加强对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确保所有单位录入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农民工所属用人单位清晰。未录入实名制平台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登记工程进度款收支记录和人工费用申报拨付记录,确保人工费用专款专用,并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与进场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协议),劳动合同(协议)可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各持一份,施工总承包单位留档备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与考勤数据挂钩,原则上不得对近60天内无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的人员发放工资,确需要发放的,由施工单位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备查;不得转移或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培训引导农民工合法合规反映诉求,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劳动合同(协议)、实名制考勤数据将作为农民工工资计量、支付、结算和纠纷处置的主要依据。
实行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配置具备AI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确保作业人员全数实名登记实时考勤;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和进场登记记录,确保分包单位全数纳入实名制平台管理;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收支记录、人工费用申报发放记录,预防欠薪欠款问题。
二、严格落实全员登记考勤,强化提升技术监测能力
2024年6月1日(含当日)起优化升级实名制考勤设备技术要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在施工现场作业区出入口安装具备AI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以下简称AI设备)作为考勤设备的补充,对进出人员进行清晰人脸识别,通过实名制平台实现人员实名登记、实时考勤和自动监测数据互相比对验证,确保所有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和作业信息可以追溯。2024年6月1日前已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区出入口安装AI设备。
非进入作业区的管理人员,可使用考勤闸机等生物识别固定设备或实名制平台的电子围栏功能(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进行考勤。
三、源头优先保障人工费用,实行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基于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结合实名制平台生成的当月农民工工资总额,每月向建设单位申请拨付人工费用,并通过实名制平台按月将工资全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当月农民工工资总额按考勤人数、考勤总天数、工种参考价格以及浮动率计算(不同工种价格参考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不定期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累计应支付农民工工资总额依据合同约定确定。
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申报的人工费用审核确认后,应当按月及时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自然日内补足,确保后续严格实行人工费用按月申报、按月足额及时支付制度。对于未实行上述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予以明确。自2024年6月1日(含当日)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申报凭证和建设单位拨付凭证按月上传至实名制平台备查(每月15日前上传上月申报和拨付记录,详见附件3),首次填报上传应于2024年6月15日前完成。因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人工费用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现场作业的农民工应当自觉做好实名登记和实时考勤,实名制平台每月推送月考勤信息至农民工本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涉及欠薪纠纷的,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协调处置人员在实名制平台有考勤记录的;无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的,农民工本人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在农民工退场前结算和支付全部工资,出具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工资已结清的凭证(参考附件4),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农民工本人各持一份。
四、加强分包单位信息采集,强化总承包单位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签订三方管理协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在实名制平台将分包单位及有关人员、合同、价款等关键信息录入实名制平台(操作流程详见附件5),并与所有涉及人工费用的分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提交的代发申请进行审核把关,并确保工程项目场地内所有施工作业农民工的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五、加强进度款收支记录采集,强化工程款流向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拨付)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
自2024年6月1日(含当日)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实名制平台按月登记当期工程进度款的收入及支出情况,并上传银行收入及支付凭证(每月15日前填报上月结果,详见附件6),应于2024年8月15日前完成历史进度款收支情况补录。
六、加强欠薪欠款风险防控,严厉惩戒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运用实名制平台监测数据建立风险识别防控工作机制,对人员实名登记实时考勤记录不全、人工费用申报和支付不实、农民工工资发放不规范、三个月及以上未收到工程进度款、转移或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等存在欠薪欠款风险的责任单位进行预警警示,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消除欠薪欠款风险,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开展监督执法。
(一)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实名制管理机构通过实名制平台开展视频巡检工作,采取线上线下常态化检查和实地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监督作业人员全数实名登记实时考勤、分包单位全数登记、工程进度款和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等各项要求。施工现场作业区进出口视频监控(含按规定应当配置AI设备的)处于不可查询状态或关闭状态,视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2024年6月1日前已开工的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实名制管理机构应当将在施工现场作业区进出口加装AI设备列为整改措施之一予以执行。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如实申报人工费用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实名制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督促责任单位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停工等措施进行惩戒;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要求,查处建设单位及总、分包单位等在实名制管理和发承包行为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被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应按规定取消施工总承包单位当年度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市(区)级奖项评选资格。
(二)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用工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按月如实规范发放农民工工资,监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属实且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纳入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将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如发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的,应将线索书面移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索要工程款、虚报谎报农民工工资金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组织煽动非法手段讨薪等涉嫌犯罪的,应按规定将线索移交公安等部门。
(三)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实名制平台与考勤设备接口联调测试、技术管理及相应的保障工作。制定更新AI设备等有关技术要求,统一数据标准,对测试满足要求的相应服务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指导其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开展相关业务;对实名制平台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供给有关职能部门。
七、附则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
附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5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张驰,电话:020-8312485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苏向阳,电话:020-83307382;实名制平台咨询热线:32257000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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